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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日,王某(系工作人员吴某的领导)在上班时拜托吴某到楼下快递点取快递,吴某在下楼时不慎摔倒,导致右腿骨折。吴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工伤,要求申请工伤认定。单位则认为吴某下楼取快递的行为与工作无关,不属于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本案中,吴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但其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,应视情况而定。
此案能否认定为工伤,需确定快递物品的性质,即属于王某的私人物品,还是公司的物品。如果快递是王某的私人物品,尽管王某是以领导的身份拜托吴某帮忙,吴某取快递的行为也应属于同事之间的互帮互助,吴某为了王某的私事受伤与工作无关,不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。如果快递是公司的物品,虽然是王某委托,但本质上吴某是替公司去取快递,属于工作的一部分,则吴某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